昆山市城镇失业职工从事劳务工作可享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关于对失业人员劳务型就业后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办法,经2003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其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条件和期限,本市范围内凡持有《失业证》,女满36周岁以上、男满46周岁以上,原国营、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居民登记失业人员(已办理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和企业内退人员除外),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劳务型再就业后,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务协议书的,从市解困基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从2003年始至2005年底。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险种、费率、标准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统一缴费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是将单位与个人缴纳的费率合并后,市解困基金中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费为50%,其余50%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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