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
权益保障资金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工发(2003)45号
开发区工会,各镇工会,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昆山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资金及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总工会
2003年8月18日
抄报:苏州市总工会、市委许庆龙副书记、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昆山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资金及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维护我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工会干部积极性,努力为基层工会排忧解难,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积极探索工会保障工作新路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保障对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因生活遭遇特殊困难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包括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保障对象。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资金的来源以昆山市总工会拨款为主。具体来源包括:
1、市总工会拨入资金(设立时拨款50万元);
2、本资金利息收入;
3、其他收入。
第三条 保障条件和支付标准
1、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不公正待遇,经济上受到较大影响,或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按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5000元。
2、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受到打击报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昆山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上级组织推荐选派的工会主席候选人,在选举中落选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3000元。
4、工会主席首次确诊患特种重病(在特种重病范围内)的,医药费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年以上,生活遭遇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3000元。
5、工会主席本人因遭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2000元。
6、工会主席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造成失业;合法劳动经济权益遭到侵害;或受到单位行政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市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要求享受资金资助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昆山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资金申领表》(一式二份),经上一级工会核准后,向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工会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申请)。
2、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原则上10天内在核实的基础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3、特殊情况下,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可直接提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
市总工会设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运作。领导小组由市总分管主席及组宣部、维保部、生活女工部、财务部、办公室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主席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组宣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⑴提出制定、修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意见;
⑵具体办理有关资助事项;
⑶提交应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⑷具体办理资金审核发放;
⑸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
1、办公室对受资助者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一经发现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将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2、办公室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情况。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委托市总工会财务结算中心建账核算,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市总主席办公会议汇报使用情况,并接受经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其他
1、本办法涉及到有关具体事项变更或调整范围、标准,须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资金管理办公室。
3、工会主席保障资金的补助,按分级负担原则,市总与开发区、各镇、局系统按6:4的比例给予兑付。
4、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如遇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昆山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资金申领表
申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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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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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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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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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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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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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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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职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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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领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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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系统审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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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金管理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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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二份,镇(区)系统工会留一份,市资金管理办公室留一份。